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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方日報訊 (記者/辛均慶 通訊員/任宣)9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會舉行《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(草案修改稿)》論證會。條例草案確定了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,並明確提出: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,可以就氣象災害發生時的工作安排等事項做出約定。工作人員因規定的災害性天氣停工期間,其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。
  對此,與會專家認為,確定防禦重點單位能為條例的落地找到著力點,對社會有正面的示範效應,但對工作安排做出約定,則容易被用人單位規避,建議針對這個問題在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開展進一步的調研論證。
  與會專家認為,草案條例草案內容系統全面,邏輯清晰,實操性強,符合我省氣象工作實際,但對於相關部門責任應更加具體,法律責任的設定應使所有未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都能“有責可追”。  (原標題:相關部門責任設定應更具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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